枣院政字〔2018〕4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习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教学环节,也是认知生产实践过程、获得专业技能、锻炼独立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为加强和规范实习管理,保证实习教学质量,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教高函[2018]1号)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实习是指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经学校批准,学生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社会实习等形式。
认识实习是指由学校组织学生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的活动;
跟岗实习是指由学校组织学生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顶岗实习是指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社会实习主要是指文科应用类及管理类专业学生结合课程或专业方向进行的实践环节,在实践中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包括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等。
第三条 实习的目的在于使学生通过接触生产实际、接触社会,密切理论与实践的联系,深化学生对于社会、国情和专业背景的了解,拓宽视野,培养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创新能力和创业敬业精神,增强事业心与责任感,增强劳动观念,不断提高综合素质。
第二章 实习的组织与要求
第四条 实习可采取集中、分散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等多种组织形式进行。对于分散形式的实习,各学院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实习要求和监督检查,不能放任自流。
第五条 学校对实习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在主管校长领导下,教务处负责实习的宏观管理,各学院负责本院具体实习任务的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 教务处职责
(一)制订并适时调整全校实习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审核各学院的实习计划、实习经费预算。
(二)负责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建设与维护。
(三)推动各学院做好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
(四)对各学院开展的实习工作进行检查、督导、评估和表彰。
第七条 各学院院长(主任)为实习工作的责任人,全面安排和协调本单位学生实习工作。学院职责如下:
(一)围绕人才培养目标制订实习计划,编制实习大纲、考核标准。
(二)确定实习指导教师。
(三)加强实践教学基地的规划与建设,保障实习需要。
(四)联系、落实实习单位,做好实习对接。
(五)制订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解决和处理实习中的问题,保障实习顺利实施。
(六)监督本单位实习运行,保障实习效果。
(七)做好实习的总结和实习材料的整理、归档。
第八条 实习指导教师职责
校内指导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应由有丰富的实践教学经验、熟悉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生产过程和环节等方面知识、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教师担任。为了保证实习质量,每名实习指导教师指导的实习学生数一般不超过20人。具体职责如下:
(一)根据实习计划,结合实习单位的具体情况,拟订实习实施方案。
(二)根据实习大纲,编制实习指导书,指导学生实习业务。
(三)指导和督促学生及时记录实习情况,撰写实习报告等。
(四)进行学生思想教育、安全教育、纪律教育,关心学生的实习和生活,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五)在实习单位进行观摩、学习,提高实习指导能力。
(六)学生集中实习,指导教师应跟队(班)指导管理;学生分散实习,指导教师应定期与学生、实习单位保持联系,跟踪了解实习进展情况,加强指导;
(七)在实习结束后,根据考核标准、学生表现和学生实习材料综合评定学生实习成绩,给出鉴定意见;
(八)对实习工作进行总结,做好材料归档。
校外指导教师。校外指导教师由学校与实习单位(企业)共同协商指定,应选派组织纪律强、业务能力强的优秀员工担任。具体职责如下:
(一)配合校内指导教师做好实习准备工作。
(二)指导学生学习掌握实习大纲所规定的技能。
(三)对学生进行工作态度、学习纪律与安全等方面教育。
(四)帮助解决学生在学习中遇到的问题,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和生活情况,向本单位和校内指导教师定期反映学生的学习情况。
(五)对违反学习纪律、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学生,及时向本单位和学校反映实际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对学生从职业道德、出勤、工作能力(技能)、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九条 对实习学生的要求
(一)学生应按要求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实习并取得学分。因病、因故不能参加实习者,须向所在学院请假,不履行请假手续和程序及假满不及时归队者,均以旷课论处。
(二)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及实习单位的安全、保密及劳动纪律等有关制度,遵守《海洋之神590线路检测中心学生实习守则》。
(三)同指导教师保持联系,及时报告实习情况;
(四)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服从实习单位的统一安排和指挥,注意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五)虚心学习,按时完成实习大纲规定的实习任务,认真填写实习日志、实习鉴定表、实习报告等实习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上交所在学院。
第三章 实习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实习的时间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
第十一条 实习工作实行提前报备制度。各学院在每学年初向教务处提交本学年实习计划,在实施具体的实习活动时,应至少提前两周将实习活动的实施方案、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等向教务处报备。
第十二条 各学院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实习开始前,各学院应做好充分准备,并开展培训,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实习任务、考核标准和实习纪律等。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双方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
第十三条 实习单位的选择。有实践教学基地的应在基地依托单位完成实习。实践教学基地不能满足实习要求的,应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单位安排学生实习,确定实习单位前须进行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的实地考察评估。对学生自行选择的实习单位,应参照以上要求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在实践教学基地外进行的实习,学院、实习单位、学生应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管理责任,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实习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各方基本信息;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实习期间的食宿和休假安排;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实习考核方式;违约责任;其他事项。顶岗实习的实习协议内容还应当包括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对违反实习协议的实习单位,学校可根据情况调整实习安排,并根据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可以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学生自主选择单位参加顶岗实习的,实习前,学院、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学生所在学院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实习情况。认识实习、跟岗实习由学校统一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十六条 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顶岗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第十七条 实习过程中加强安全生产、职业道德、职业精神方面的教育,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实习全过程。严格实习纪律,学院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经多方教育无效或情节特别严重者,实习指导老师有权停止其实习。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切实保证学生合法权益。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参照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并足额支付实习报酬。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十九条。加强实习信息化管理,所有实习活动均需纳入大学生实习实践平台进行管理。
第四章 实习考核与总结
第二十条 实习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全部实习任务,并提交实习日(周)志,实习总结(报告)和实习鉴定表(须加盖实习单位公章),方可参加考核。
第二十一条 实习考核由学院和实习单位的指导教师共同完成,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中等、合格和不合格五个等次,依考核标准、学生表现和学生提交的实习材料综合评定,实习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习成绩以不及格记:
(一)未达到实习大纲规定的基本要求;
(二)实习报告系抄袭;
(三)实习时数达不到规定时数要求;
(四)实习中严重违反实习纪律,造成严重安全事故、严重技术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在实习管理平台的填报及归档工作。归档材料包括:实习计划、实习协议、学生实习报告、学生实习鉴定表、教育实习的教案、学生实习考核结果、实习日(周)志、实习检查记录、实习总结。
第二十四条 每学年末,各学院将实习情况总结材料交教务处备案。
第五章 安全职责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加强对实习学生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教育、培训和考核,未经教育培训和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切实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六条 实习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生产安全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条 推动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学院和实习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学校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
第六章 实习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九条 实习经费由学校每年划拨给各学院,各学院负责管理和使用,学校对各学院实习经费的使用进行审核和监督。
第三十条 各学院应本着“合理开支、严格审查、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的原则,加强对实习经费的管理。实习费用的开支与报销标准,按照学校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海洋之神590线路检测中心实习教学管理办法》(枣院证字[2012]19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海洋之神590线路检测中心实习情况一览表
2.海洋之神590线路检测中心实习生守则(试行)
3.实习协议书